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集体合同 

签约方: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湖北省武汉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保持公司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是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领导下的分公司,是国有通信运营企业。公司按照湖北省电信公司的工作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制定生产经营目标,加快技术进步,严格内部管理,增强公司实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员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三条 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热爱企业,维护企业利益,全面实现公司各个不同时期的生产经营目标是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工会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代表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依法签订的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均具约束力。

第二章 聘用和解聘

第六条 公司聘用员工,应在员工上岗前,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中有关员工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精神,公司应完善岗位竞争机制,扩大竞岗范围,为员工和公司双向选择提供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合同期限。
第九条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如员工自愿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予同意。
第十条 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或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等重要岗位和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其离岗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调整员工的收入。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经营状况,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政策并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公司分配办法,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男女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 公司各类人员的工资应符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企业员工工资的支付:
(一)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员工支付其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按当地政府和公司规定,公司随月工资发放员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
(二) 经公司或公司授权相关部门同意安排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报酬。
(三)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时制度。轮班员工工作时间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需照常工作的,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公司现行的休假制度(包括带薪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婚丧假制度和女工产假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生产管理,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安排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节假日加班的,按第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福利费,用于员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丧葬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并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实行房改、医改、车改和保险等制度改革。企业福利费的使用和重大的生活福利项目及方案,须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使员工的劳保待遇得到一定的补偿。
公司应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按规定提取养老保险金,员工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会有权监督检查。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规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提取规定的经费用于安全环保工作。工会参与安全和环保措施的立项讨论,并监督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为员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和提供劳动保护设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员工应正确使用公司提供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特殊工种的员工进行体检。对其他员工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对检查出患有严重疾病的员工,公司应尽快安排其接受治疗,经过治疗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年夏季和冬季,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工会有权对该项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井下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员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发生因工伤亡、职业中毒或者职业伤害等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并调查处理。

第七章 职业培训与员工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员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业务进修学习,增强员工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新聘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对待岗、转岗员工进行培训;对特殊工作(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实行资格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参与员工教育管理,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专业知识的教育,鼓励和引导员工读书自学、岗位成才。
第三十五条 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或惩处。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晋级和奖励以及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公司标兵等荣誉称号,由基层单位推荐,工会提出建议,交公司评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企业效益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给予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级领导请功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员工作出开除处理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 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 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 征求工会意见;
(四)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组长会议)讨论通过,而后书面通知受处理的员工本人。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 经双方依法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本合同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
(三) 企业所有制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
(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
(五) 其它不能履行合同的重大情况发生时。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须按程序进行。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应在七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集体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
(二) 因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三) 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互相放弃全部权利、免除全部义务。

第九章 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依法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按照通信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对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通信生产任务,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 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享有指挥权和决定权;
(二) 有权对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办好员工集体福利事业,逐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下列事项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有权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并对其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批评;
(二)有权因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而得到公司的表彰和奖励;
(三)服从公司的生产调度和指挥,完成本职本岗的生产(工作)任务;
(四)加强职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公司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十六条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下列事项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员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 动员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公司通信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三) 有权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就涉及员工利益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认真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正确表达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总经理或工会主席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或变更以及其它重大情况提出召开联席会议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十八条 为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公司根据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每年对本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应通知公司和工会,双方应认真研究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
第四十九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当一方就所发生的争议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进行协商,自协商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结束。争议复杂或因其它客观原因需延期时,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集体合同因履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其协议具有与合同同等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五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发生的争议,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公司内部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二) 工会违反本集体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工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集体合同经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第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十日内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可就订立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平等协商解决。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属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小组。
第六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报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湖北省电信公司和武汉市总工会备案。